(2017)吉080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文智申请认定宫学君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文智,宫学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特3号申请人董文智,家务,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宫学君,现住地址白城市。代理人宫学郁,被申请人宫学君姐姐,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文智申请被申请人宫学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董文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文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文智撤回申请。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