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晓飞、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晓飞,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晓飞,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46岁,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毅,男,1964年2月5日出生,53岁,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孙晓飞因与被上诉人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晓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晓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晓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孙晓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