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鲍远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鲍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8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庆华,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鲍远军,男,回族,出生1958年8月14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6)B112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6)B112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鹿人防征决字(2016)B112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征决字(2016)B112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皇甫超亮审 判 员 宋 绍 坤人民陪审员 何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皇 鹏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