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周卫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周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5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中路162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2218-3。法定代表人蔡小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人立,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周卫峰,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卫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共计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33467.68元(截至到2015年8月31日止)。归还方式为: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启动对被执行人周卫峰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兴华园XX号楼XXX室房产的拍卖程序,拍卖成交后,本案权利人参与分配,已得到款项金额为24164.83元,余款未执行到位。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卫峰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登记等。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公积金、无车辆登记,本院另案业已查封被执行人周卫峰名下位于昆山开发区兴华园XX号楼XXX室房产,该房在本案暂不宜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卫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分配方案、收条,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分配,对于未足额清偿部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审 判 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