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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2632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长征大道31号13-1#、2#、3#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红英,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曾彦,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原告与被告曾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赖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