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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945号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梅立本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张昕职务:经理。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99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1层(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101(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103(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112(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201(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301(产权证号:01-12628**)的房产六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淄博周村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1层(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101(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103(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112(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201(产权证号:01-12628**)、坐落于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7甲15号新东城花园10号楼301(产权证号:01-12628**)的房产六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9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崔景禹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