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相春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11执394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相春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相春有履行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唐相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