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更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董科明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科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173号罪犯董科明,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昔阳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盂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4)盂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琳、陈锦霞,汾阳监狱民警吕昊、康利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董科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董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汾阳监狱所提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入监以来,2015年6月、2016年3月、4月、2017年1月、4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2017年1月10日缴纳案款3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科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