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爱环与高喜明、赵利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环,高喜明,赵利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452号原告:韩爱环,女,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亚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喜明,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获嘉县。被告:赵利波,男,成年,汉族,住新乡市获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齐。住所地:新乡市。委托代理人:王兴洲、梁建彬,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爱环诉被告高喜明、赵利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爱环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爱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爱环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