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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8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873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建总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郭怀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三官庙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杜金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理,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2016年12月8日提出反诉。2017年8月15日经传票传唤,反诉原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反诉费1200元,由反诉原告安阳鑫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牛婷芳审 判 员  刘亚峰人民陪审员  郝东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