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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87号原告:叶祖威,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合浦县。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民康街一巷。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东昇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陈加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10××××.3)的行为,销毁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2.判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停止帮助的侵权行为,包括删除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不再为相同的涉嫌侵权产品提供网络链接。3.判令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含维权成本)。4.判令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年8月4日,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维权成本)。3.判令由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7年8月4日,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鹏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邓志愿书 记 员  郭秀萍兰海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