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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与邬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邬菊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168号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建福巷80号金沙西苑1号。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晶,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邬菊花,女,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与被告邬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以被告邬菊花已将所欠的有关费用予以支付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雯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