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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恢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恢第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6日生,住禄丰县土官镇。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市区景江花园。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地址: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负责人段某某,系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陈某某工程款64500元,案件受理费830元,合计6533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已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李   永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