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锦泉、黄美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锦泉,黄美蓉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69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锦泉,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州市鼓楼区。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黄美蓉,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转取保候审。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至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石锦泉在其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某新村9座101室旁的杂物间以当面下注,短信下注的形式,召集林某2、林某1等20人以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赌注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被告人黄美蓉于2017年春节后至同年2月14日帮助被告人石锦泉抄写六合彩账单并结算赌资。公安民警于2017年2月14日将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抓获,并当场查获用于记录赌资欠款人的本子一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因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美蓉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石锦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美蓉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且有涉案手机一部、赌资人民币1062元及六合彩账单二十五张;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的扣押清单、账单25张、购买六合彩的短信截图;证人林某1、林某2的证言;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对作案地点、证人林某1、林某2的辨认及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证人林某1、林某2对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的辨认;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锦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美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锦泉、黄美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锦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一千元,其余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黄美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赌资人民币10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单位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岚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豪附:本案判决的主要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