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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文轩与陈卓怡、叶子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轩,陈卓怡,叶子维,廖海强,石家乐,叶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轩,男,199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申请执行人的父亲),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卓怡,女,199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叶子维,男,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廖海强,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石家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叶剑锋,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李文轩与被执行人陈卓怡、叶子维、廖海强、石家乐、叶剑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3刑终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卓怡、叶子维、廖海强、石家乐、叶剑锋共同赔偿医疗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732350.7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文轩及缴交申请执行费9724元。但被执行人陈卓怡、叶子维、廖海强、石家乐、叶剑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轩与被执行人陈卓怡、叶子维、廖海强、石家乐、叶剑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卓怡、叶子维、廖海强、石家乐、叶剑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卓怡、叶子维、廖海强、石家乐、叶剑锋均在服刑中。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李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