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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昊德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第四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昊德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第四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郑州路58-3号。法定代表人刘江磊,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第四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永森,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第四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6974.55元,被执行人履行249504.82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6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555元,由被执行人青岛第四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善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