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9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任翔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任翔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园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83751856-5。负责人张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庆,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任翔宇,男,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任翔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速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任翔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透支本金12581.50元、利息2006.76元、滞纳金746.55元,服务费238.00元,共计15572.81元。如果任翔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任翔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收到申请执行书以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二、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任翔宇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溧城镇嘉丰新城一区19幢1-502室房产被我院查封,因价值较大,暂时不宜于处置。三、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任翔宇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任翔宇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溧城镇嘉丰新城一区19幢1-502室房产被我院查封,因价值较大,暂时不宜于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速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