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国标与张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标,张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515号原告:宋国标,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浚县。被告:张金亮,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宋国标诉被告张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宋国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标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