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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公司与朱金凤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公司,朱金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246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段文彦职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规部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式技术部工程师,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朱金凤,女,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公司称为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西街平顶山13区3-75号自建房提供暖气,被申请人自2012年至2014年度部分采暖费3700元,要求被申请人朱金凤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公司采暖费3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金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公司人民币3700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恒垄热力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朴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