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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执9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诉李乐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李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9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住所地:昌吉市。被执行人:李乐,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诉李乐贷款纠纷一案中,依据昌吉州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昌州证经字6599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7877.22元,未执行标的7877.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诉李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将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州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昌州证经字6599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吴海喜审判员  汪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