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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明磊与张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磊,张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805号原告:郑明磊,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俊峰,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郑明磊与被告张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郑明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磊撤诉。案件受理费3812元(已减半收取),由郑明磊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