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金红与王桂贤、张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红,王桂贤,张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295号原告马金红,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桂贤,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春贵,,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红诉被告王桂贤、张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红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