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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金红与王桂贤、张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红,王桂贤,张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295号原告马金红,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桂贤,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春贵,,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红诉被告王桂贤、张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红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