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执102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新秋、白夫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秋,白夫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102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秋,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先锋办事处李庄居委会**号。被执行人白夫功,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李新秋与被执行人白夫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鲁158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白夫功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