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科氏运输有限公司与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氏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051号原告:重庆科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双园路55号5幢1-10号,现营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99373405。负责人:杨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XX,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重庆科氏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科氏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规定如下:本案按重庆科氏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