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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蓬溪县赤城镇溢海商行与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县赤城镇溢海商行,向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433号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溢海商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下路紫薇居九号。经营者:周国华。被告:向洪,男,生于1987年3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溢海商行与被告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向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溢海商行撤回对向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蓬溪县赤城镇溢海商行负担。审判员  任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