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与刘夫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刘夫民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1民初434号原告: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4770360459P,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六十二团老霍城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伊勇,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忠,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夫民,男,1955年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二团三连职工,住。原告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与被告刘夫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伊犁农业第四师六十二团负担。审判长 侯 微审判员 陈玉琼审判员 范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