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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军、王冬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王冬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王冬艳,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执行张军与王冬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皖1324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时,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王冬艳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军40000元,并且承担诉讼费420元。因被执行人王冬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在没有供本院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冬艳现在居住的详细地址,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殷 来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玉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