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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6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伦坤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坤,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463号原告:陈伦坤,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原告陈伦坤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陈伦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伦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许 朋书 记 员 杨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