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朝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朝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朝富,男,1958年1月1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无社会危险性于2017年6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明月,贵州紫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朝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家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朝富及其辩护人吴明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案发时,谭朝富在大方县长石镇街群村四组自己家中开设赌场,逢每月号数尾数的3号、8号(即长石赶场天)以摇豪儿宝猜单双的方式邀约赌博人员何某、余某、丁某等人进行赌博,并对入场参赌人员收取每人二十元的入场费。截至案发时,谭朝富累计抽头盈利2.5万余元。指控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谭朝富的供述、何仕德、余方伦、丁应东等人的证言、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朝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谭朝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朝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朝富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4月,谭朝富在大方县长石镇街群村四组自己家中开设赌场,逢每月号数尾数的3号、8号(即长石赶集日)以摇豪儿宝猜单双的方式邀约赌博人员何某、余某、丁某等人进行赌博,并对入场参赌人员收取每人二十元的入场费。截至案发时,谭朝富累计抽头盈利2.5万余元。2017年5月15日,谭朝富主动到大方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本院确认的谭朝富的供述、何仕德、余方伦、丁应东等人的证言、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朝富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从中抽取水钱,获取高额利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朝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对被告人谭朝富量刑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谭朝富于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谭朝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朝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志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泓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