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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王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王勤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294号原告: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下厂红砖厂边。法定代表人:张传木,董事长。被告:王勤武,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浙江田源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