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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晓蓉与被执行人孙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蓉,孙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保296号申请执行人:何晓蓉,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孙秀芳,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晓蓉与被执行人孙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秀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刚审判员  任 进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啟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