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艳影与新民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影,新民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6227号原告郭艳影,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新民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辽河大街128号。法定代表人李志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木,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原告郭艳影与被告新民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艳影与被告新民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就2015年4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过程中受伤赔偿一事达成协议,现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喜宏审 判 员 马艳蕊人民陪审员 王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