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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恢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浩宁与被执行人姜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宁,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浩宁,男,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姜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04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涛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华兴代理审判员  康 龙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