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8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华敏与王茂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敏,王茂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225号原告:许华敏,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茂蒋,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华敏与被告王茂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华敏负担。审 判 员 俞高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