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州珑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珑达电子有限公司,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财保20号申请人:广州珑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村工业大道二横路9号3楼。法定代表人:林志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云,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3楼)。法定代表人:张苏。申请人广州珑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宿迁宿豫支行账号为398×××81的账户内现金的账户内存款170518.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本案的保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17年8月8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珑达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宿迁宿豫支行账号为398×××81的账户内现金的账户内存款170518.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传瑞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70518.5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学艳审 判 员 王治国审 判 员 赵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熠书 记 员 潘为芳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