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申请余志海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702民督35号申请人: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东路(教体局东侧)。负责人:余建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德,该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余志海,男,1990年9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室4申请人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余志海给付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152元(0.42元/月﹒平方米×93.17平方米×55月)、2012年6月至2017年4月30日的能耗费110元,合计2262元。被申请人系龙登﹒凤凰城小区17栋703室(建筑面积93.17平方米)业主,2012年4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含公共水电费)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42元;公共水电费即能耗费根据池州市房产局、物价局文件规定标准计算;物业费、能耗费业主应在每月1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为龙登﹒凤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申请人2012年5月28日入住该小区,自2012年11月27日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自2012年6月开始拖欠能耗费至今。申请人提供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房屋移交检查记录表》《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余志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福州市蓝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2012年11月27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152元、2012年6月至2017年4月30日的能耗费110元,合计2262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余志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儒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