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秀彬与李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彬,李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4147号原告李秀彬,男,1944年10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祥,男,1971年7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原告李秀彬与被告李祥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李秀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秀彬负担。审判员 周永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