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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秀彬与李祥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彬,李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4147号原告李秀彬,男,1944年10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祥,男,1971年7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原告李秀彬与被告李祥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李秀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秀彬负担。审判员  周永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