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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志忠与孙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忠,孙进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0526民初1261号原告:刘志忠,现住任县。被告:孙进峰,现住任县。刘志忠与孙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志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志忠负担。审判员  高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佳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