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6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志忠与孙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忠,孙进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0526民初1261号原告:刘志忠,现住任县。被告:孙进峰,现住任县。刘志忠与孙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志忠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刘志忠负担。审判员 高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佳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