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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沾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龙沾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民初6319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志,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沾虎,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告龙沾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沾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沾虎向汇通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8204.44元;2.龙沾虎支付汇通公司维权费用3000元;3.龙沾虎按应付租金1.2‰/天的标准向汇通公司支付滞纳金直至所有租金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1608.95元);4.确认龙沾虎在付清上述款项前,案指车辆(车架号:LNBSCCAF6ER346273,发动机号:HQ1488,车牌号:川R5×××8)所有权归汇通公司所有。庭审中,汇通公司当庭撤回上述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汇通公司与龙沾虎签订《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汇通公司根据龙沾虎的需求购买北京汽车一辆(车架号:LNBSCCAF6ER346273,发动机号:HQ1488,车牌号:川R5×××8),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给龙沾虎使用,车辆融资总额为33920元,月租金为1226.28元,租期36个月,每月15日前支付租金,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汇通公司,在龙沾虎按约定结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租赁车辆所有权以当时的状态转让给龙沾虎。合同签订后,汇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车辆融资款,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如约将车辆出租给龙沾虎使用。但龙沾虎仅向汇通公司支付了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共计13期租金后,便未再按照合同约定向汇通公司支付租金,龙沾虎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违约。汇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第十条约定送达地址向龙沾虎寄发了律师函以催告龙沾虎及时支付逾期款项并告知其相应后果,龙沾虎未予付清。汇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龙沾虎未作答辩。庭审中,汇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一《付款时间表》、补发入账证明书,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交接单、龙沾虎还款信息表、律师函及邮寄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龙沾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对于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对本案案件事实认定如下:汇通公司系从事融资租赁、汽车租赁、房屋租赁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10日,汇通公司与龙沾虎签订了一份《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第一条合同标的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的车辆以及租赁的主要信息如《主要条款》相关条款所述。第二条:融资项目、租金和付款方式1.租金以甲方购买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和甲方合理利润为计算基础。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汽车的价款、保险、购置税、保险费、车船税、车辆装潢费、GPS相关费用、购买汽车的全部手续费、融资利息……租赁汽车总成本以附件一《付款时间表》为准。2.首付款、每期租金、尾付款的数额及付款日以汽车租赁合同附件一《付款时间表》为准。……第三条:租赁汽车的购买、交付和验收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自主选定租赁汽车及经销商。乙方对租赁汽车的名称、规格、型号……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经销商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乙方对其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3.甲方在收到乙方首付款后,负责筹措购买租赁汽车所需的剩余资金。乙方必须在甲方的陪同下,根据汽车买卖合同及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各项有关的手续,包括签署车辆提取验收文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4.在完成本条第3项手续后,乙方应在车辆交付地验收(包括进行试车)……6.自甲方支付购买租赁汽车所需的资金时,甲方即成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第七条:租赁展期及期满后租赁汽车的抵押解除1.甲方同意在全部应付租金和尾付款、税费、租金利息、银行费用、罚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款项付清后,负责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第九条:违反合同的处理1.租赁期内乙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权,乙方应同时即刻付清租金余额及其他合同规定之应付款项。(1)乙方连续二期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累计十期未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2.当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项措施外,还有权按应付租金1.2‰/天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3.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执行或保护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用等……”等。合同(主要条款)约定:“鉴于:承租人(乙方)因用车需要,特向汇通公司(甲方或出租人)租赁车辆……C租赁车辆的主要信息以《车辆交接单》记录的为准。车辆品牌:北京汽车……经销商:南充玉昊商贸有限公司……发动机号:HQ1488,车架号:LNBSCCAF6ER346273;D融资项目:车辆融资总额33920元,首付款14040元……F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为36个月,起租日自汽车租赁合同附件二《车辆交接单》签署之日起计算。……H租金和付款方式:首付款、每期租金、尾付款的数额及付款日以汽车租赁合同附件一《付款时间表》为准。……每期还款租金人民币1226.28元。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委托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以下指定的乙方银行借记卡中自动扣取租金。……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龙沾虎,借记卡卡号:621×××××××××6229”等。合同签订后,汇通公司按约到龙沾虎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案涉车辆,并于2014年6月20日向该经销商账户转入32760元后购得案涉车辆。2014年6月15日,龙沾虎、汇通公司和龙沾虎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共同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将案涉车辆交付给了龙沾虎。2014年6月23日,三方共同在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就案涉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抵押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为龙沾虎,车牌号为川R5×××8,抵押权人为汇通公司)。之后龙沾虎仅支付了13期租金后再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17年6月22日,汇通公司委托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中国邮政快递包裹的方式向龙沾虎在《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联系地址邮寄了《律师函》,要求龙沾虎支付租金、滞纳金、律师费,但龙沾虎未履行付款义务。另查明,2017年6月28日,汇通公司与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汇通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为汇通公司的代理人,汇通公司向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报销差旅费”。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4日向汇通公司开具了法律服务费3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本院认为,汇通公司与龙沾虎所签订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中,龙沾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支付租金,经汇通公司律师发函催告后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汇通公司选择诉请要求龙沾虎支付剩余全部租金28204.44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汇通公司主张龙沾虎支付律师费3000元符合《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的约定且已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汇通公司诉请龙沾虎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本院认为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为宜。综上所述,龙沾虎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龙沾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28204.44元及违约金(从2015年8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拖欠的租金总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二、龙沾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由龙沾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范仲卿书 记 员 王秋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