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俊与郸城县久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郸城县久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海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088号原告:杨俊,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郸城县久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科技大道与东明路西南法定代表人:牛金娥,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告:李海龙,男,汉族,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杨俊诉被告郸城县久鸿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海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杨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杨俊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赫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