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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华、陈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仁华,陈高强,张超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仁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高强,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前山村草埔头**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张超如,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赖仁华因与被上诉人陈高强,原审被告张超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赖仁华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五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54)?)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82815,0)?)﹥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仁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延平审判员  李 力审判员  郑宗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82815,0)?)》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