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4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孟兵、叶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兵,叶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兵,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茂,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孟兵因与被上诉人叶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孟兵经慎重考虑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孟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由上诉人孟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王松洋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