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莫免东、钟庆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免东,钟庆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莫免东,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执行人钟庆来,男,1943年8月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免东与被执行人钟庆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世友审判员 蒲新华审判员 唐天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