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有明与被执行人王月明、刘天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明,王月明,刘天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李有明,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月明,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刘天继,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有明与被执行人王月明、刘天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4月1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有明于2017年6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天继的工资卡银行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