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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正博与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正博,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蔡正博,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5号1栋1-4层7号。法定代表人:李希凡,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正博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双倍定金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4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