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贵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贵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贵军,男,1987年3月9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贵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白贵军与张某某等人喝酒后独自驾驶川Axxx**号斯柯达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堂县赵镇万方街330号外路段处与行人王某某以及何某某停于该处的川AXXX**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和路外的电杆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川AXXX**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贵军在逃逸时被何某某等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白贵军的血液样品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白贵军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68.1mg/100ml。经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白贵军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对发生此次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贵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白贵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但认为其无逃逸行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白贵军已对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清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告人白贵军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所驾驶车辆信息、保险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所驾驶车辆车籍及保险信息的事实。3.金堂县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光碟制作说明,证实本案系他人使用电话135XX****XX报警,被告人白贵军有逃逸行为及被动到案,对被告人白贵军的讯问作了录音摄像的事实。4.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所造成事故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白贵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告知被告人责任认定,以及对被告人所驾驶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5.金堂县公安局制作的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6]0111715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白贵军血液并送检,鉴定结果为血液乙醇浓度为168.1mg/100ml,并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的事实。6.被害人王某清身份信息、病情证明单,证实被害人王某清的身份及因交通事故治疗的情况。7.被害人何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害人何某某的车辆情况。8.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贵军对被害人王某清、何某某作出赔偿,被害人王某清谅解被告人白贵军的事实。9.被害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凌晨30分左右,我在我开的KTV里面耍,听到一声巨响,跑出来就看到自己停在KTV门外的川AXXX**车右侧被一辆黑色轿车撞了,同时看到我朋友王某清躺在这里黑色轿车左侧位置,然后看到一个小伙子下车,他下车后就拿起电话边走边打,我问他“出了事情,你往哪里走”,那个小伙子听见我喊头也没有回就往川西家园C区后门跑,当时我和店里的沈某航和他朋友就去追,因为川西家园C区后门关了的,就把他追到了,就把他带回事故现场,我在追的过程中打的报警电话,后来警察和120都来了。10.被害人何某清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凌晨25的样子,我在北一横道的云尚KTV门外准备打车回家,突然有一辆轿车由喜乐钱柜往武装部行驶就把我撞倒了,我当时就趴在地上,那个驾驶员下车后就往武装部方向跑,物品朋友何某某就把他追回来,后来就报警了。11.证人邓某君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凌晨27分的样子,我跟几个朋友在云尚KTV耍,我听到一声巨响���我就去看发现一辆黑色轿车把一个人撞倒,还有一辆红色轿车也被撞了,我就拨打电话报警了,我的电话是135XX****XX。12.证人高某娟的证言,证实其按照120指令到金堂县赵镇北一横道水城皇宫外处理交通事故伤者的事实。13.证人张某慧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白贵军抽血的事实。14.证人张某勇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白贵军一起吃晚饭并唱歌,被告人白贵军喝酒的情况。15.被告人白贵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7日晚上,我和张某某一起吃饭然后去唱歌,我喝了白酒和啤酒,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11月28日凌晨时,我就开车往武装部方向走,撞倒路边停的车和站在那里的一个人,我以为将人撞死了,很害怕,怕挨打,就下车往川西家园跑,他们就来追我,在川西家园外面把我追到,然后警察就来了,带我去抽血,我领取了验血报告和责任认定,无意见。16.视频资料,证实讯问被告人白贵军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所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贵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贵军危险驾驶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贵军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贵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贵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 何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人民陪审员 周莎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泓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