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邵东县集达汽车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邵东县集达汽车危货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773号原告: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2幢一层K区149号。法定代表人:陈红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元,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县集达汽车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兴禾大道15-17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军,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原,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县集达汽车危货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由原告上海耀奇安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羊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