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与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宁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4405号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某某,男,住湖南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与被申请人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某某的银行存款37629.1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以自有财产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宁某某的银行存款37629.1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96元,由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某某分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