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招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招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093号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荣昌大道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林(系原告员工),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方招发,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招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招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招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