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兴隆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9010851-7。法定代表人:孙成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金山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立兵,该公司总经理。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定远县人民法院辖区,且定远县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以定远县金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方便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指定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明峰审判员 尹 伟审判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玮 来源:百度搜索“”